《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六)

德阳楼市发布 2019-03-28 14: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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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第六、七、八章 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环境治理,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安排资金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改造,逐步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第六、七、八章

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环境治理,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安排资金对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改造,逐步实现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设备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

第四十条 老旧住宅小区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业主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不具备专业化、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小区业主自行管理,做好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老旧住宅小区依法可以通过业主自筹、引入社会资本、政府补助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改建物业服务用房、加装电梯、增设车辆停放场所等设施。改建规划及实施方案应当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并给予政策扶持和资金补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和解;不能协商和解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业主未按照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交纳物业服务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等方式催促其交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明示相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排名前列款规定,未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首次物业承接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接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办理交接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进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公布或者更新物业服务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收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排名前列项规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使用禁止性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出集体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有关事项或者选举新的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文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示范文本。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物业管理服务热点问题解答

一、小区的物业服务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的所有权属于谁?

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二、小区哪些设施设备和部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答: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业主家入户门外的楼道,基本没有其他业主经过,可以安置鞋柜或者堆置杂物吗?

答:不可以。《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规定:侵占、楼道、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行为。按照法责违反此规定,未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和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想在小区共用部位开展经营活动,该怎么办?

答: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由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在未设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通常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经营;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列帐,并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五、小区地面停车位收费和广告费等公共收益是归谁所有,可以用于哪些方面呢?

答:小区公共收益,一般是指利用共有部分以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获得的经营收入再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剩余部分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具体用途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约定,一般用于四个方面:一是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二是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三是弥补物业费不足;四是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用途。

图文来自于--德阳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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