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宅基地可入市!

德阳楼市发布 2019-05-09 10:5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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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5日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直以来,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的比重较小,集体经营性建

    

中共中央、国务院5日对外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直以来,由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的比重较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被认为对增加土地供应,改善土地供应结构的帮助有限。农村闲置宅基地至少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两倍以上的规模。这一政策落地后,会对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造成多大的影响?

闲置宅基地可以入市

《意见》提出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若干举措,包括三大方面: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意见》明确: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就地入市或异地调整入市;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推动城中村、城边村、村级工业园等可连片开发区域土地依法合规整治入市;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房地一体、分割转让。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民集体权益。

在改革完善农村承包地制度方面,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加快完成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在稳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方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

在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方面,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城里人还是不能到农村买宅基地

国家发改委方面在解读《意见》时仍然强调,“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口子不能开,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不能突破,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三大原则。

发改委规划司城乡融合发展处处长刘春雨指出,要严格守住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没了、耕地改少了、农民利益受损了。要以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为底线,绝不能代替农民作主,不能强迫农民选择,要真正让农民得到改革的红利。

2016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允许进城落户人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但由于村集体内部宅基地需求较小,这类交易规模一直较小。

而随着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的推开,城里人到农村买宅基地的现象再现,也引来了主管部委的多次发声。

不过,记者注意到,从宅基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利用和宅基地退出等多个方面,都有了“放活一些”的政策突破。

其中,政策力度较大的是,“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农业农村部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廖洪乐告诉记者,这是此次文件的一大政策突破,过去宅基地虽然也被视作集体建设用地,但并不被看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入市。这一政策会极大增加村集体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的灵活性和主动权。

目前还在审议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一位农业领域的研究人士告诉记者,这一政策的落实,有利于刺激地方政府和村集体基层相关的动力,也是对基层诉求的回应。

这一政策会带来多大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的测算,2013年全国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面积约为4200万亩。中国社科院农村所在《中国农村发展报告(2018)》中指出,农民空置的宅基地可以用于整治的有1亿亩左右。

不过,多位受访人士均表示,这并不意味着这一亿亩闲置宅基地都可以转化入市。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严金明指出,虽然此类政策开了口子,但由于要满足有偿退出、农民自愿的条件,还涉及村庄所处的规划要求和空间位置,决定了这些闲置宅基地能否转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转化的价值。所以,这一政策具体会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模造成多大影响,目前还难以估计。

《意见》还提出,要推动各地制定省内统一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探索对增量宅基地实行集约有奖、对存量宅基地实行退出有偿。

廖洪乐告诉记者,《意见》中提到的“增量集约有奖”,是一个之前很少听闻的政策。具体来看,有可能是通过设定省内统一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对于新申请宅基地农户,人均面积小于这一标准的,给与补贴等形式的奖励,有利于更好的实现集约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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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联动发展  多方位解决落户问题

数据显示,截至2018底,仍有2.26亿已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65%分布在地级以上的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

国家发改委发展战略和规划司司长陈亚军表示,要解决好落户的问题,需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联动,光靠小城镇、小城市其实解决不了这个问题,需要推动大中小城市放开放宽落户限制。

“要把握好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义的认识,还要把握好政策的内涵,避免引起对政策的误读或者曲解。”陈亚军认为,不能片面理解为这是抢人大战,也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这是放松房地产调控。

陈亚军指出,解决农民工的落户问题首先是坚持存量优先、带动增量的原则。存量优先是什么意思?就是指已经在城市长期就业、工作、居住的这部分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举家迁徙的,还有新生代农民工,以及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

“这些重点人群才是落户的重点,而不是说片面的去抢人才。城市需要人才,但是更需要不同层次的人口,绝不能搞选择性落户,这是政策里面需要把握好的东西。”陈亚军说。

统筹提高四个方面收入

如何真正实现让农民富起来,农民的“钱袋子”鼓起来?为此,《意见》提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持续缩小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统筹提高农民的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四个方面的收入。

在工资性收入方面,《意见》提出,规范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业歧视,健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机制,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努力增加就业岗位和创业机会。

在经营性收入方面,刘春雨表示,既要完善财政、信贷、保险、用地等政策,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收入;又要提高职业农民技能,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在财产性收入方面,刘春雨表示,要以市场化改革为导向,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并且把经营性资产量化到集体成员,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推动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

在转移性收入方面,《意见》提出,完善对农民直接补贴政策,健全生产者补贴制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基础上,探索建立普惠性农民补贴长效机制。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人民日报、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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